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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方网站英语资料图片英语资料初三英语书译林版【版权案例】“作业盒子”AP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知识印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1单元310502室。

  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知识印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 000元;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知识印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合理支出17 020元;三、驳回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

  上诉人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译林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知识印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知识印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2954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译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双攀宁,知识印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凡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知识印象公司辩称:第一,我们确实造成了使用不当,但是一审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且涉案教材仅仅在江苏传播,范围很小。第二,我们虽然有使用不当,但是我们并没有像上诉人所说的有使用恶意,我们在使用时没有对任何进行遮挡,且我们没有向用户收费,对方所谓的说我们造成了他们的收费困难,这个是对方没有提交证据的。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有提出两种计算方法,我们上架时间仅仅一年一个月,根据上诉人提出的年费方法计算出来一审判赔金额50万是过高的。关于根据作品单价来算,我们看到的相应的证据是不完整有遮挡的,应当提交完整的证据,即使按照29.9元单价一本的价格来算也是42万元多,也比一审判赔的50万元要低,所以上诉人主张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跟上诉人的证据是不符的。

  译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知识印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译林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停止通过其手机app“作业盒子”(现改名叫“小盒家长”)供公众在线阅读及点读译林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英语教材;2.判令知识印象公司连续一个月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费用由知识印象公司承担;3.判令知识印象公司连带赔偿译林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38 020元,其中律师费30 000,公证费8020元。译林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译林公司系涉案英语教材及配套录音制品的出版单位及著作权人。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一年级上册)》《英语(一年级下册)》《英语(二年级上册)》《英语(二年级下册)》《英语(三年级上册)》《英语(三年级下册)》《英语(四年级上册)》《英语(四年级下册)》《英语(五年级上册)》《英语(五年级下册)》《英语(六年级上册)》《英语(六年级下册)》(共12册,以下简称“涉案英语教材”),是由教育部审定,由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译林出版社及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联合编写的小学低年级英语教材,由译林公司出版发行,供一至六年级开设英语课程的学校使用。经江苏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学研究室及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译林出版社依法享有涉案英语教材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打击盗版及各种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分别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批复,同意译林出版社更名为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批复米乐m6官方网站,同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译林出版社”即译林公司。2.知识印象公司行为侵犯译林公司就涉案英语教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知识印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APP“作业盒子小学端”点读机项目下,向公众提供涉案英语教材的电子书阅读及点读服务,共计12本英语教材。译林公司曾于2018年8月30日委托律师向译林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下架涉案作品。知识印象公司已于2018年8月31日收到律师函,但未及时下架。后经多次沟通,知识印象公司才下架涉案作品。截至2019年5月6日,仅Android端累计下载量即为317678640次,知识印象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译林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综上,知识印象公司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教材的版权页显示版权所有人为《英语》编写组、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和译林出版社。译林公司另提交四份协议书及两份授权书,补充证明其权属及维权的权利。其中授权书之一为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与译林公司签署,内容写明“译林版英语教科书”由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与译林出版社三方共享著作权,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授权译林出版社以其单独名义行使维权的权利。经核对,该授权书附件中译林版英语教科书(学生用书)小学教材与译林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教材版本一致。授权书之二为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与译林公司签署,内容写明译林出版社在享有出版及出售教科书的独家专有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译林公司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并自负费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法律行动,以对抗任何侵犯教科书的行为。译林公司提交配套音频磁带,其外包装盒封面上载明“电化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和“译林出版社”,另有电化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译林版《英语》一至六年级磁带著作权归属情况说明,写明由译林公司授权其出版、发行涉案教材的配套磁带制品,其仅出版、发行,并不拥有该教材配套磁带的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相应维权权利。

  知识印象公司是“作业盒子”APP的经营者,在其经营的APP中提供涉案英语教材及配套录音制品的在线阅读及点读服务。经双方确认,涉案英语教材及配套录音制品于 2018年5月20日在知识印象公司APP上线日委托律师向知识印象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下架涉案作品。经查询物流信息,知识印象公司已于2018年8月31日签收该律师函。

  译林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为实际损失,按照其计算方法,其经济损失已远超其主张金额。但根据涉案教材的市场价值、知识印象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时间及经济规模等因素,应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希望法庭予以综合考虑。译林公司主张其以对外许可的“保底费用加分成”的授权方式获取收益,并提交四份著作权使用授权协议及相应的“保底费用”支付凭证,其中一份著作权使用授权协议一并附有分成收入的支付凭证。第一份协议授权作品范围为译林版小学、初中和高中英语及配套音频,在被授权方开发的APP、网站及微信小程序利用软件技术设置电子阅读功能、音频播放功能;合作期限为1年,自2018年7月28日始,至2019年7月27日止;结算方式为“保底费用加分成”,保底费用400万。第二份协议授权作品范围为译林版小学、初中英语及配套音频和视频光盘,在被授权方开发的APP利用软件技术设置电子阅读功能、音频播放功能、动画配音功能;合作期限为1年,自2019年1月15日始,至2020年1月14日止;结算方式为“保底费用加分成”,保底费用220万。第三份协议授权作品范围为译林版小学、初中和高中英语及配套音频,在被授权方开发的APP利用软件技术设置电子阅读功能、音频播放功能;合作期限为1年,自2018年9月3日始,至2019年9月2日止;结算方式为“保底费用加分成”,保底费用240万。第四份协议授权作品范围为译林版小学、初中和高中英语及配套音频,在被授权方开发的APP利用软件技术设置电子阅读功能、音频播放功能;合作期限为1年,自2018年9月1日始,至2019年8月31日止;结算方式为“保底费用加分成”,保底费用300万。

  译林公司主张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30 000元,公证费8020元,并提交金额为20 000元的律师费一张(含另一案件)、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及金额为2000元的公证费两张(其中一张含另一案件)、金额为2020元的公证费一张。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本案及另外一案的侵权诉讼。知识印象公司质证称公证书中有案外人的公证信息,公证费应予以扣除,译林公司对此表示确认。另知识印象公司质证称律师费不能证明该项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涉案教材版权页、协议书、授权书、公证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为涉案英语教材的版权页所显示的版权所有人之一,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分别与译林公司签署授权书,授权译林公司以其单独名义行使维权的权利,结合译林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及授权书,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知识印象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译林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教材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综上,译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知识印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APP“作业盒子”中提供涉案英语教材及配套录音制品的在线阅读及点读服务,使得用户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教材内容,侵犯了译林公司对涉案英语教材及配套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译林公司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米乐m6官方网站,应予支持。本案译林公司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提交与案外人的许可协议及履行凭证予以佐证,但因其许可内容与本案主张权利的作品制品范围不完全一致,许可使用方式也与本案知识印象公司的使用方式不完全一致,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500 000元。对于译林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合理支出38 020元,译林公司主张包括律师费30 000元及公证费8020元,并提交金额为20 000元的律师费一张及金额为2000元的公证费三张、金额为2020元的公证费一张。因双方均确认公证书中有另案的公证信息,故对公证费予以扣除,在本案中支持7020元。对于律师费,结合译林公司提交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内容及本案案件情况,酌情支持10 000元。m6米乐官网app登录

  对于消除影响一节,因译林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知识印象公司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知识印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 000元;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知识印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合理支出17 020元;三、驳回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译林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大力智能作业-译林小学英语教材授权协议,第二份是银行回单,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侵权,涉案行为对上诉人的对外市场的授权许可费用造成了实际影响。知识印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m6米乐官网app登录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m6米乐官网app登录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经济损失,译林公司主张其计算依据为实际损失,并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著作权使用授权协议及相应的支付凭证,但前述授权协议的授权作品与本案涉案英语教材不完全一致,授权的使用方式亦与本案涉案行为方式不完全一致,故在案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据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英语教材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侵权行为时长和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此外,译林公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开支,译林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及律师费,一审法院在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的基础上,结合案件难易度及律师参与诉讼情况,酌情确定合理开支,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译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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